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增值税 | 发文字号 | 国税发〔1996〕111号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章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1996-06-26 | 废止日期 | |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国家计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吨收取4元的原油管理费。对原油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油管理费是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原油管理费征税后集中到总公司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101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